智通財經APP獲悉,4月19日,浙江證監(jiān)局對江有歸、付海鵬出具警示函。警示函指出,2016年12月,浙江富潤(600070.SH)以發(fā)行股份及支付現(xiàn)金的方式收購江、付二人及另外16名股東持有的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泰一指尚”)100%股權。2018年11月,江有歸、付海鵬向浙江富潤提供承諾函,自愿且不可撤銷地承諾2019年、2020年泰一指尚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簡稱“扣非后凈利潤”)分別不低于1.59億元、2.07億元,若實際凈利潤低于承諾凈利潤,將以現(xiàn)金或股票等方式補足。根據(jù)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泰一指尚2019年實現(xiàn)扣非后凈利潤為7,538.36萬元,與承諾凈利潤之間的差額為8,361.64萬元。2020年11月,江有歸、付海鵬與浙江富潤就自愿追加的業(yè)績承諾簽署補充約定,承諾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以現(xiàn)金方式向浙江富潤支付2019年度業(yè)績補償款8,361.64萬元。江有歸、付海鵬未按照約定,按期足額支付上述業(yè)績補償款。
另外,泰一指尚2020年扣非后凈利潤為2,512.06萬元,也未完成承諾業(yè)績。江有歸、付海鵬作為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手方,上述行為構成了違反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