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改委等部委印發(f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解決國有“僵尸企業(yè)”破產退出問題

發(fā)改委等十三部門印發(f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擴大破產制度覆蓋面,暢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智通財經APP獲悉,7月16日,發(fā)改委等十三部門印發(f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擴大破產制度覆蓋面,暢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方案》提出,在進一步完善企業(yè)破產制度的基礎上,研究建立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制度,擴大破產制度覆蓋面,暢通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市場主體退出渠道。

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yè),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yè)”。不得通過違規(guī)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yè)”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yè)”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yè)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及時有效發(fā)揮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行業(yè)保障基金的作用。

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fā)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損失分擔機制,明確股東和無擔保債權人應先于公共資金承擔損失。

研究建立預重整和庭外重組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明確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和庭內債權人委員會制度的程序轉換和決議效力認可機制。研究建立預重整制度,實現(xiàn)庭外重組制度、預重整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強化庭外重組的公信力和約束力,明確預重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內容。

完善企業(yè)破產重整制度。倡導積極重建的破產重整理念,切實解決企業(yè)破產污名化問題,充分利用破產重整制度促進企業(yè)重組重生。細化完善重整程序實施規(guī)則,明確強制批準重整計劃的審查標準和法律依據(jù),規(guī)范法院對重整計劃的強制批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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