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jīng)APP獲悉,11月14日,深交所向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發(fā)出監(jiān)管函。監(jiān)管函指出,2021年10月31日,該公司通過聚光科技(300203.SZ)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該公司作為聚光科技控股股東,和一致行動人浙江普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間因主動減持和被動稀釋,合計持有聚光科技股份比例由38.94%減少至33.60%,累計變動5.34%,其中該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大宗交易減持聚光科技股份比例為1%。該公司在和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累計變動達到5%時,未及時披露和停止賣出聚光科技股份。上述行為違反深交所相關規(guī)定。
深交所提出,請浙江睿洋科技有限公司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