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集團(tuán)(01338)發(fā)布公告,按照公司、霸王廣州及壹週刊于2016年12月12日共同提交的申請傳票,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分別于2016年12月14日及12月16日下達(dá)了命令,命令壹週刊于2016年12月12日的五天內(nèi)向公司及霸王廣州支付1800萬港元,用以完全及最終解決(甲)公司及霸王廣州就法律訴訟所產(chǎn)生的費用、開支支出、利息和訟費評定費用的申索;及(乙)壹週刊就公司及霸王廣州就法律訴訟已提起的上訴可能有權(quán)獲得的任何費用。
公告稱,公司及霸王廣州已收取上述款項,并已于2016年12月22日及2017年1月24日分別接獲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所頒布的命令的蓋印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