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新能源(00438)公布,蘇州惠利安和蘇州永金于2015年7月25日分別向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對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蘇州惠利安要求公司支付因逾期支付股份轉(zhuǎn)讓款而應承擔的違約金,共計人民幣約842.94萬元(逾期每日萬分之三計算違約金);及承擔訴訟費用。
蘇州永金要求公司支付股份轉(zhuǎn)讓款(即人民幣2275萬元),并支付因逾期支付股份轉(zhuǎn)讓款而應承擔的違約金,及承擔訴訟費用。
于2016年9月28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分別判決支持蘇州惠利安及蘇州永金的該等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于2016年10月9日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駁回蘇州惠利安及蘇州永金的訴訟請求,或依法發(fā)回重審。截至公告日期(2016年11月4日),該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