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瀚健康(00587)公布,針對Emerson第二份指控報告作出回應,具體如下:
(1)第二份指控報告聲稱公司并無擁有西藏昌都地區(qū)康源醫(yī)藥有限公司(昌都康源)的任何權益,該公司于2013年及2014年歷年占集團合并收益呈報金額逾80%。
公司回應,集團收購昌都康源的80%股權已于公司2010╱2011年年報及2011╱2012年年報中披露,而集團于昌都康源的80%股權一直于公司年報載述,直至集團于2015年出售其于該公司的權益,有關披露資料載于公司2014╱2015年年報。
基于外商投資限制,集團議決透過一間中國本地企業(yè)深圳市云晨廣江貿(mào)易有限公司(深圳云晨)持有其于昌都康源的80%股權,深圳云晨由集團于2011年7月6日成立。成立深圳云晨的事實亦已于公司2011╱2012年年報中披露。于2011年7月,集團分別與程云先生及韓東女士就彼等分別代表集團持有深圳云晨的60%及40%股權訂立代名人安排。于訂立代名人安排時,程云先生及韓東女士為中國居民,并受雇于集團。于編制集團財務報表時已備有證明存在代名人安排及集團擁有深圳云晨所有權的憑據(jù),而集團擁有深圳云晨所有權及集團透過深圳云晨擁有昌都康源80%權益從未受到任何質疑。昌都康源其余20%權益的持有人(昌都非控股權益人)于有關期間為獨立第叁方。
公司謹此指出,代名人安排乃由集團與有關代名人于2011年7月訂立,即集團透過深圳云晨收購昌都康源權益的有關時間,而并非第二份指控報告指稱的“消息曝光后的代名人持股”。
集團獲其中國法律顧問提供意見,有關代名人安排并不抵觸中國法律,屬合法有效及對代名人有約束力。公司的2012╱2013年年報及2013╱2014年年報中均有披露,根據(jù)集團與昌都非控股權益人訂立的溢利分占協(xié)議,該公司銷售主要產(chǎn)品所產(chǎn)生收益及溢利將全數(shù)歸集團,余下收益及溢利則根據(jù)集團及昌都非控股權益人各自于該公司的權益由兩者分享。
公司認為,根據(jù)當時適用的外商投資限制,透過代名人安排持有昌都康源的80%權益及溢利分占協(xié)議讓集團可合法享有昌都康源的經(jīng)濟利益,符合公司的利益。
誠如公司2014╱2015年年報所披露,于2015年1月31日,集團向兩名獨立第叁方出售深圳云晨的全部股權(即同時出售深圳云晨所持昌都康源的80%權益),代價為人民幣400萬元。有關出售事項的登記手續(xù)已于2015年2月向中國政府當局辦妥。于2011年7月至出售事項期間,集團透過深圳云晨持有昌都康源80%股權,當時代名人安排并無任何變動。
(2)第二份指控報告指稱,深圳云晨的2014年年報顯示該年內(nèi)股東出現(xiàn)變動。根據(j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省級分局的全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深圳云晨的公示資訊,深圳云晨的2014年年報于2015年6月23日發(fā)表,當時出售事項經(jīng)已完成。因此,集團無法核實深圳云晨于出售事項后發(fā)表的2014年年報的真確性或就此作出評論。
(3)第二份指控報告亦指昌都康源80%權益的擁有權于2015年8月由深圳云晨改由一間名為Guangzhou Keeshi Bio-Technology Co., Ltd.的公司持有,暗示集團使用新代名人。然而,集團顯然于2015年1月就已經(jīng)出售其于深圳云晨及昌都康源的權益,而有關出售事項的資料已于公司2014╱2015年年報中披露。
自出售事項以來,于中國成立的西藏益德醫(yī)藥有限公司(西藏益德)成為集團的主要附屬公司,負責分銷醫(yī)藥產(chǎn)品。于公告日期,集團實益擁有西藏益德的80%股權。
公司將于適當時候就第一份指控報告所作出指控刊發(fā)進一步澄清公告。公司保留權利對Emerson及須為Emerson報告負責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動,并要求彼等就集團蒙受的所有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