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jīng)APP訊,昆明機床(00300)公布,根據(jù)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6 日公布的臨 2017-034 號公告,該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均為被告一)被起訴方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以自己名義單獨分別提起民事訴訟,近日,該公司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被告沈機集團昆明機床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陽機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中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被告西藏紫光卓遠股權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共計約64.74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告稱,公司在案件中屬于共同被告,且本判決并非終審判決,目前該公司無法預計上述判決對公司損益的具體影響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