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財經APP訊,新昌集團控股(00404)發(fā)布公告,鑒于該公司股份及債務證券于生效日期將已暫停買賣超過12個月,根據上市規(guī)則第 6.01A(2)(b)(ii)條,自生效日期起,倘股份維持停牌連續(xù)12個月,則聯交所可取消該公司的上市地位。
有關12個月期限將于2019年7月31日屆滿。倘該公司未能于2019年7月31日前達成全部復牌條件并令聯交所信納而恢復股份買賣,則聯交所上市部將建議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展開取消公司上市地位的程序。
在適當情況下,聯交所有權根據上市規(guī)則第6.10 條施加較短的特定補救期。于該公告日期,該公司正在向監(jiān)管部門提供資料并盡其最大努力爭取獲得恢復買賣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