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備案或審批管理 取消QFII資金匯出20%比例要求

未經批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未經批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內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

智通財經APP獲悉,6月12日,央行、國家外管局發(fā)布《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未經批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未經批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內其他賬戶之間不得劃轉資金。

此外,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單家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實行備案或審批管理: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在取得證監(jiān)會資格許可后,可以通過備案的形式,獲取不超過其資產規(guī)模或其管理的證券資產規(guī)模一定比例的投資額度( 以下簡稱基礎額度) ;超過基礎額度的投資額度申請,應當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基礎額度計算公式: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 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外的,計算公式為:等值1億美元+近三年平均資產規(guī)模*0.2%-已獲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額度(折合人民幣計算,以下簡稱QFII額度) 。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或其所屬集團的資產( 或管理的資產)主要在中國境內的, 計算公式為: 50億元人民幣+上年度資產規(guī)模*80%-已獲取的QFII額度(折合人民幣計算) 。

此外,外管局還發(fā)布消息稱,取消QFII資金匯出20%比例要求,QFII可委托托管人辦理相關資金匯出。

取消QFII、RQFII本金鎖定期要求,QFII、RQFII可根據投資情況匯出本金。

允許QFII、RQFII開展外匯套期保值,對沖境內投資的匯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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